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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简章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21    更新时间:2010-1-27 14:05:35    【打印文章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局)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充实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量,经研究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报名、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录职位及人数

 
单位
岗位
人数
职位条件
备注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皋市路灯管理处
城市照明维护与管理
1
普通院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
 
如皋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2
普通院校工民建、土木工程、建筑结构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
 
如皋市园林管理处
城区绿化
2
普通院校新闻、园林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各1人,年龄30周岁以下。
 
如皋市区域供水管理处
区域供水管理
1
普通院校计算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局
如皋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建筑工程检测管理
1
建筑工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
具有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检测岗位证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内。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施工管理
1
本科以上学历,建筑工程类专业,年龄30周岁以下。
相同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法律
1
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内。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3.专业与所需专业岗位需要相同;
4.身体健康。
5.所有报考人员均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
6.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其工作单位在本市的须征得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在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四、招考程序
⒈报名:报名须本人到场,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推荐表)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及报名考试费100元。报名者须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报名时间:2010年1月30日。报名地点:如皋市冬季人才市场(如皋市实验初中内)。联系电话:13951414616。
资格审查: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局)对照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初审。
考试:每个职位报名人数与招录职位数须达到3:1以上方可开考,如达不到比例,则相应减少招录人数或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笔试和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按笔试占40%、面试占60%的比例计算考试成绩。
⑴笔试。笔试主要考查招录职位所需的公共知识(职业能力测试和写作),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成绩当日公告,凡笔试不及格者不得进入面试程序。笔试时间、地点见另行通知。    
⑵面试。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人保部门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招录职位1:3的比例(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如达不到比例,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重点考查应试者的计划、决策、组织协调、应变、创新、业务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不及格者自然淘汰。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组织实施。若有体检不合格者,则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察:对体检合格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若有考察不合格者,则按考试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公示:拟录用人员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五天。
办理聘用手续:公示结束无异议者,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局)成立公开招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程实行业务指导。
六、纪律与监督
招考聘用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七、其他
本简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工局)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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