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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市委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如皋动态》2009.6.20 B1版    点击数:1653    更新时间:2009-6-22 7:49:42    【打印文章

         去年以来,由于国内、国际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房地产行业本身的调整,我市出现了商品房成交量下降、新开工项目建设速度放慢、房地产价格小幅波动、涉房社会问题显现等新变化,如不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将可能出现以下问题:一是直接影响房地产业的持续平稳发展。我市房地产市场是发展中的市场,当前房地产市场开发投资、土地成交、市场成交量等主要指标出现了明显下滑,如不采取措施,则必然导致今后供求关系失衡,进而导致市场出现波动,影响房地产业长期稳定发展。二是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由于房地产业涉及到100多个行业,一旦发生大落现象,将直接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直接影响住房民生的有效改善。目前中心城区仍有不少的居住区需要改造,必须通过开发建设解决市民自主性、改善性住房需求。
  因此,随着房地产形势和国民经济出现的新形势、新变化,增强市场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调控的重点、节奏和力度,有效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采取必要调整措施,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是慎重的,也是必要的。在此背景下,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发改委、建设局、房改办、国土、物价、地税、国税、财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广泛调研,认真分析,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即皋委发〔2009〕29号文件。主要目的是,在近年来国家调控政策的总体框架下,坚持供求平衡、结构合理、价格稳定、秩序规范的调控目标,通过出台综合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发展,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居民消费,帮助广大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主要措施包括:
  一、鼓励各类人员进城购房居住,提高生活质量。
  1.对按房改政策应享受实际未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各类机关和事业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人员),在指定时间内购买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时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公务员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其余人员费用由单位承担。具体标准按照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2.此次不享受住房补贴的机关事业人员,在指定时间内购买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证明(不得低于购房款的20%,且出具税务发票,下同),按照每平方米l 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此条所指商品住房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取得预售资格的商品住房。
  凡符合以上两条享受补助的人员,在购房时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市房改办、市领导组审批后,凭审批表(手续)与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审批表由市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有关住房补贴政策及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享受人员主要指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并在今年6月1日至明年6月1日之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
  3.对现有机关事业人员,按照工资总额l 0%的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并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
  4.对按章纳税、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民营医院等各类实体单位职工,在购买中心城区商品房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部门等审核批准后,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证明,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符合此条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按章纳税(非营利性医院免税的除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个条件,且购房者本人必须在企业缴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名单之中,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市房改办、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与相关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
  5.对引进的硕士学历以上高层次人才,以及企业引进的“省333工程”第三层次以上培养对象,在购买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时,承诺在如皋工作5年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后,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证明,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符合此条的高层次人才必须经所在单位、组织部及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鼓励支持农民放弃宅基地进城购房居住,促进安居乐业
  1.对拆除农村住宅并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房居住的农民给予购房补贴。在规划建设预留地以外,农村居民自愿申请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经审核批准,并与农户签订协议,在拆除原宅基地住房并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城市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对其住宅根据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楼房每平方米600元,平房每平方米400元,其余不予补偿。以国土局验收为依据,对“包园丈”范围内的拆旧复垦宅基地每亩发放补贴3万元。每亩宅基地实际整理成本总额不得高于15万元。房屋拆卸及复垦由所在镇实施,每亩给予镇1.5万元的补助。通过挂钩周转整理的土地指标,由市统一安排,并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结算整理成本。符合此条件的,由农村居民自愿申请,报所在村组、镇初审同意后,由市农工办统一组织相关评估审核人员到现场进行统一核查、审批,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复耕到位,经国土局验收后签发审批表。补偿项目只限建筑物中的楼房、平房及达到复垦标准的宅基地,其他未经批准的附属设施及苗木等不在补偿范围内。
  2.对放弃宅基地进城购房居住的农民,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可享受同一区域内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可视其就业形式比照城镇居民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对进城购房居住的农民给予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支持。对于领办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执照的未缴纳公积金的农民,鼓励申请办理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创造条件足额办理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拆迁安置房按拆迁政策执行,不享受上述补贴。
  所有住房补贴、购房补贴在履行报批手续后,以结算凭证用于本人家庭及子女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对于经审批的购房补贴,只限于本人家庭及子女购买普通商品房,同一家庭购买一套住房只能限一人享受一种补贴(放弃宅基地进城购房所享受的补贴除外),可就高享受。各项补贴的享受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对象为符合文件规定的,并且在此时间内新购普通商品住房的,不购房不享受。
  开发商之间允许适度流转补贴结算凭证,并在新受让土地时抵充出让金,对合并使用的非本企业收取的结算凭证不得超过单宗土地出让总额的20%。
  三、加大政策配套力度,培育房产市场
  l.加大住房公积金扩面力度,做大房贷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民营医院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主体,按照房改政策,给进城购房的职工发放购房补贴,报房改办批准后计入单位成本税前列支。推动基层站所、大学生村官、高层次人才、民营医院等做到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有效扩大公积金贷款购房群体。
  2.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提高部分档次可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700元/月(含)以下的,每档可贷款额度均上调1万元,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 8万元调整为l 9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700-800元/月(含)的,可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9万元调整为22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800元-900元/月(含)的,可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900元-1000元/月(含)的,可贷款额度为28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1000元-1200元/月(含)的,可贷款额度为31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1200元/月(含)以上的,可贷款额度为34万元;通过补交配额,确保购房家庭全部申办公积金低息贷款;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
  3.对获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省333工程”第三层次以上培养对象,以及硕士学位以上学历人员,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不受个人贷款额度限制,最高贷款额为总房价的80%。新就业的应届本科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不受缴存时间的限制。
  4.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还贷人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每月还贷额时,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2008年l 2月3日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户,还贷人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之和小于每月还贷额时,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差额部分按月自行补足。
  5.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下)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6.大力培育二手房市场。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
  四、加大规范管理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加强价格指导和监管。客观、全面、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更多的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加快土地储备、房产开发,引导各类人群消费、投资的积极性,有效激活房地产市场。由物价部门牵头,建设、监察、审计、国土、公安、税务等部门参与,核查并公布今年1 -5月份各楼盘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对使用了补贴结算凭证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不得高于该楼盘今年1-5月份的平均销售价格,坚决遏制开发企业非理性价格行为,确保消费者、企业、政府各方合理利益。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在会议后组织对各楼盘逐一进行核查,并将各楼盘的销售均价进行公示。
  2.健全完善房地产价格合理增长控制机制。在今后土地出让时,将土地价格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挂钩,通过明确建设周期、核算开发成本,确定普通商品住房最高限价,并作为土地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对超过开发周期销售的房价,控制房价上涨的频率和幅度,调价时需履行报批手续。
  3.促进出让土地开发。依法督促开发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创新拆迁安置思路,加快推进城市开发建设
  1.大力度推进拆迁安置房建设。为推进土地出让和城市建设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拆迁进程,加快新农村建设和项目区拆迁,在不同地区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安置房,用市场的理念、开发的思路推进安置房建设,通过限定房价竞拍土地的手段,控制安置房价格,最大限度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加快拆迁安置进程。
  2.大力度推进实物安置。进一步优化“拆迁-团购-安置-土地出让”一体化运作机制,倡导实物安置。对政府主导型项目,各拆迁主体采取团购的办法向开发企业统一购房安置。团购价格比所在楼盘前6个月平均销售价格下浮3%。所需安置房款,在开发企业新受让的土地出让金中抵充,抵充时可结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大力度推进拆迁户异地安置。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鼓励拆迁户异地购房安置。对接受异地安置的拆迁户,购房时予以适当奖励。
  六、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当作目前“保增长、保民生、扩内需”的一个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市委、市政府成立推进领导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姜永华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黄成、马建明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扎口负责推进相关工作,市建设局局长朱贵宏任办公室主任。市级、镇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进城购房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机关工委和人事局牵头组织。教职工和医护人员进城购房工作由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牵头推进。企业职工进城购房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推进。建筑企业员工进城购房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推进。农民进城购房推进工作由市农工办牵头负责。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物价局、房改办(公积金中心)、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分别按各自职能组织落实。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各推进组每周一上午将各推进组进城购房情况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联系电话87199989。
  我们坚信,有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我市的房地产业必将会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必将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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