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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除义务教育学校外其他事业单位申报2009年12月份在册职工基本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rgjsj      文章来源:如皋人事人才网      点击数:1027      更新时间:2010-2-25 10:27:55      文章等级:★★★

 

关于除义务教育学校外其他事业单位申报
2009年12月份在册职工基本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2006]22号和苏政发[2006]160号文件精神,对2009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可申报“2009年12月份在册职工基本工资”,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申报“12月份在册职工基本工资”。现就申报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事业单位12月份在册职工基本工资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项,根据文件规定列入退休金基数的教护龄津帖列入计发范围,其他各类特岗津贴不列入计发范围。
2、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根据考核结果由调入单位全额申报;当年新参加工作(含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内不定等次人员减半申报;组织委派的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考核全额申报;当年度转业军官、士官和退伍战士(处分期除外),在12月底前在地方起薪的全额申报。上述人员均不得两头申报12月份基本工资
3、年内调出人员(含辞职辞退)不予申报;非因公外出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未参加考核的人员,不予申报;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人员(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不予申报;当年度因受处分,不确定考核等次人员不予申报;立案审查期内人员暂缓申报,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处理意见和考核结果申报
4、当年度离退休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原则比照本单位在职合格等次人员的标准申报,其中,上半年退休人员(指6月份前领取退休费),按退休时当月工资标准规定项目的50%申报,下半年退休全额申报。当年度死亡人员,上半年去世的,按其死亡当月工资标准规定项目的50%申报,下半年去世的全额申报
5、按照通办发[2001]20号文件精神,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比照在职人员合格等次的标准全额申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比照到龄正常退休人员执行。
6、《2009年12月份在册职工基本工资核准名册》由各单位填好后打印一式三份,于2010年2月28日前报人保局工资科核准后由单位发放,经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同时将电子表格带来。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二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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